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行为如何定性

时间:2023-11-20 16:49    来源:杜集区纪检监察网   作者:郑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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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党中央三令五申之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问题仍然禁而不绝,根本原因在于背后的利益交换,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办案过程中如何精准处置这种行为,个人认为应作以下定性:

1.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八项规定从改进调查研究、厉行勤俭节约等8个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体现了“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坚定决心。在此时间节点之后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和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送礼人谋取利益,也不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2.违反廉洁纪律。一种情况是在党的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前,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和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第二种情况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数额较小,未达到受贿罪立案标准,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第三种情况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礼品等财物,但是礼品等财物已经实物不在,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涉案款物折价作登记上交处理。
3.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果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送礼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他人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超过3万元的,按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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